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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評審
1、 鑒定評審總原則: (1) 參加注冊企業風險管理師系列証書資格評定要求的前提
(部分國家與地區不受此條款限制)
關於詳細的鑒定評審要求,參見各地公佈的“企業風險管理人員考核與發証評定辦法”
(2) 風險管理職業崗位對工作經驗有特定要求。凡証書考試已合格,但工作經驗尚不足年限的學員暫不接受証書資格申請,直到達到在相關崗位上的工作年限;考試成績可保留3年,考試三周年之後仍未申請證書認證者需重新參加考試。 2、 鑒定評審合格標準: 鑒定評審總原則為上述3條內容:全部真實與符合要求。 3、 鑒定評審機構: 注冊企業風險管理師系列証書評審委員會最終評審每一批申報人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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